公司进项税额转出的会计分录怎么做?
企业购进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用于集体福利或用于非应税项目,进行进项税转出处理时,可以设置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具体会计分录怎么编制?
进项税转出的会计分录
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贷: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
贷:库存商品——在产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兼营简易计税项目、免税项目
借:管理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发生应进项税额转出
借:固定资产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取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
借:固定资产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购货方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
借:银行存款
贷:长期待摊费用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进项税是什么?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在企业计算时,销项税额扣减进项税额后的数字,才是应缴纳的增值税。因此进项税额的大小直接关系到纳税额的多少。进项税额是已经支付的钱,在编制会计分录的时候记在借方。
如何做进项税额转出会计分录?
1、结转应缴纳增值税(即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的差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实际交纳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增值税的“进项税额转出” 是将那些按税法规定不能抵扣,但购进时已作抵扣的进项税额如数转出,在数额上是一进一出,进出相等。
扩展资料:
当已抵扣进项税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改变用途,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购进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在产品和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时,应将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税额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税额中扣除,在会计处理中记入“进项税额转出”。
进项税额转出的原因包括:
1、将不能抵扣的部分计入抵扣金额内;
2、改变用途,原来可以抵扣变为不能抵扣;
3、按比列分摊计算、划分可以抵扣与不能抵扣的部分;
4、发生财产的非正常损失。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待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小于或等于该不动产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应于该不动产改变用途的当期,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从进项税额中扣减。
关于进项税额转出的会计分录怎么做?
(1)发生需要转出时:
借:库存商品(在建工程、原材料、销售费用);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2)月底进行结转时:
借:应交税法-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转出主要是出现在发生以下两种情况:
(1)纳税人购进的货物及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
(2)纳税人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改变用途,如用于非应税项目(在建工程)、免税项目或集体福利与个人消费等。
借:库存商品(在建工程、原材料、销售费用)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补充:退货不属于进项税额转出,而是直接凭对方开过来的"销项负数"*****直接冲减进项税额,也就是:
借:库存商品(红字)
应交增值税--应交税金--进项税额(红字)
贷:银行存款(红字)
扩展资料:
例:某零售商业企业A柜组在月末盘点时,发现短缺某种商品售价400元(不含增值税),原因待查,根据上月的该种商品进销差率15%计算,调整有关帐目: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340
商品进销差价60
贷:库存商品400
短缺商品经查属营业员的过失,营业员应负赔偿责任。经查,短缺商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为58元,其会计处理:
借:其他应收款398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34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58
企业发生意外事故,损失库存外购原材料金额32.79万元(其中含运费2.79万元),进项税额转出=(32.79-2.79)*17%+2.79/(1-11%)-11%=5.31万元。增值税专用*****入帐时计入原材料成本的是价款,进项税额是价款乘以增值税税率(17%或13%)。
运费*****的应抵扣的进项税额是运输费用总额(含税金额)乘以11%的抵扣率,计入原材料成本的金额为运输费用总额减去计算的应抵扣进项税额。
因此做进项税额转出时,要将计入原材料成本的金额先换算成全部的运输费用,再计算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2.79/(1-11%)就是计算全部的运输费用,再乘以11%就计算出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转出会计分录怎么做
我国增值税实行进项税额抵扣制度,但企业购进的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非经营性损失),以及将购进货物改变用途(如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其抵扣的进项税额应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转入有关科目,不予以抵扣。
1、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贷: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
贷:在产品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4、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兼营简易计税项目、免税项目
借:管理费用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扩展资料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当纳税人购进的货物或接受的应税劳务不是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而是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或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情况时,其支付的进项税就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实际工作中,经常存在纳税人当期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事先并未确定将用于生产或非生产经营,但其进项税税额已在当期销项税额中进行了抵扣,当已抵扣进项税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改变用途,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
购进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在产品和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时,应将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税额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税额中扣除,在会计处理中记入“进项税额转出”。